衛生署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1條規定,於 96年 5月 2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0307號令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適用對象為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業者應依其所生產、供應之產品種類,在公告期間內完成投保產品責任險。如:飲料類應在 97年 5月 2日前完成投保;其它一般食品包含錠劑、膠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等,應在 98年 11月 2日前完成投保。
衛生署表示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意義,在可落實食品業者應就其製造之食品,負自主管理之責任,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責任風險分攤,對消費者在食品消費行為上有更實質之保障。
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條規定,衛生署並未強制要求應在產品包裝上標示「本產品已投保產品責任險」字樣,但業者可以自願性標示。業者依法投保產品責任險後,不需要向政府機關登記,但應保存該保險文件,且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衛生機關查核。
業者若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3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21條所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衛生署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建構之「健康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已於 97年 12月完成線上通報平台,讓民眾於食用健康食品後發生非預期反應時,可透過醫療專業人員、廠商、經銷商、販賣通路商 (社區藥局等)或自行利用「健康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進行通報。該通報系統範圍亦納入錠劑、膠囊劑之一般食品,現階段所執行者為非強制性通報,故通報來源除廠商外尚包括經銷商、民眾、消保團體;建置「健康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計畫」重視的是責任後方完整的通報所建立的資料庫,可以回饋廠商研發單位進行產品配方檢討及修改。至於廠商在意的產品的責任釐清方面,不論是食品衛生管理法或是消費者保護法對於產品責任的規範都是嚴格責任,並非因通報建立而加重。而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便是完善管理規範環節之一。
■產品責任險承保對象廠商類別:
第一類(生鮮食品):魚類、肉類、水果類供應商等
第二類(餐飲類):飲料店、便當店、火鍋店、外燴、餐廳、小吃店、自助餐、麵包店等
第三類(農漁會):全省農會及漁會
第四類(加工食品):食品加工廠、麵條加工廠、罐頭加工廠、休閒食品公司、冷凍調理食品公司、食用油脂工廠等
■ 適用法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5月2日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
一、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 罰責: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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