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王先生於自家社區地下停車場停車時,遭停車設備壓傷、愛車受損。

張小姐來社區拜訪陳太太時,在社區中庭因場地濕滑而跌傷。

發生這些事故時該向誰求償?

住戶於自家社區內發生事故時又該向誰求償?

你所居住的社區大樓或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有否投保公共意責任險?

各位所居住的社區,大家都有機會輪到管理委員會委員。在熱心社區事務之餘,不要忘了幫自己管委會買個公共意外責任險。

實際的案例 一

98.12.01甲管理委員會其住戶xxx在其大廈騎樓騎機車時,遭甲管理委員會在樓騎出入口設置一鐵架鉤倒,致使xxx腳踝附近肌肉嚴重撕裂。
求償:NT$94,893.-

實際的案例 二

旗桿砸死人 幹事、保全、管委判賠400萬
4年前,基隆一棟17層樓高的社區大樓頂樓,設置在女兒牆邊的一根旗桿,疑似因為年久失修銹蝕斷裂,整根旗桿往下墜,砸死了一名伊朗籍的住戶,家屬認為,總幹事、保全公司、管委會和建商、建築師都應該要負責,向法院提告求償,而法官認為,社區總幹事跟保全公司還有管委會,沒發現旗桿被銹蝕確實有疏失,判賠400餘萬元。


社區前主委林香:「建築師說這要黏在裡面,(建商)他就直接這樣隨便黏上去,而且這是會生鏽的東西。」
社區管委會前主委指著旗桿底部生鏽的鐵片,4年前,旗桿就是從根部斷裂,從17層樓高墜落,砸死一名伊朗籍住戶,意外發生後,其他旗桿通通被拆下,留在頂樓。社區前主委林香:「我覺得非常不公平,應該是建商的責任呀,他沒有照建築師的材料施工。」
直指是建商設計不良,前主委說,不只旗桿材質不對,旗桿底座用鐵片悍黏根本不牢靠,甚至建商還把旗桿設在2個人高的女兒牆頂端,平常也難以檢查。記者:「蓋好到發生事情這樣多久?」社區前主委林香:「11年,他就說超過10年,沒有他們建商的責任,社區哪有辦法去賠那些錢。」
其他住戶對判決結果也無法接受,當初受害家屬當初向法院提告,認為建商、建築師跟社區保全、總幹事還有管委會都有責任,但法官認為只有保全、總幹事跟管委會三方沒能察覺旗桿生鏽不安全,有疏失,判賠4078000多元。
前主委氣憤的說,說一定會繼續上訴討公道! 

實際的案例 三

一樓失火 樓上不知道 警報器不響 大鵬新城燒出公安問題

交屋六年 未完成公設點交-管委會未盡監督管理之責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位於逢甲商圈的大鵬新城前晚發生火災,雖及時撲滅火勢,未造成傷亡,但卻燒出該社區公安問題,由於國防部六年來一直未完成公設點交,大樓警報器不響,樓上住戶完全不知道失火了!住戶昨天痛斥消防設施形同虛設,國民黨市議員楊正中更痛批國防部草菅人命。

大鵬新城一樓前晚發生災,所幸住戶及早發現,消防隊迅速撲滅火勢;但令人心驚的是,火災發生時大樓消防警報器不響,樓上住戶完全不知情,待消防車趕到,才知道一樓失火了,嚇得紛紛走避。

社區內根本沒有消防設施

大鵬新城管委會主委符修明、西屯區鵬程里里長陳文聿昨天心有餘悸地說,該社區緊鄰逢甲文華路夜市,雲梯車進不來,大樓又高達十六、十七層,且住戶多為老弱婦孺,不過社區公共設施一直未完成點交,不光是警報不會響,也沒有消防設施,萬一火災發生在高樓層,後果不堪設想。

市議員楊正中批國防部草菅人命

楊正中也表示,大鵬新城有廿五棟大樓,合計一千二百八十六戶,以每戶三人計算,住戶近四千人,該社區為眷村改建,國防部在九十四年十月交屋,至今六年來,公設沒有點交,也無法使用,管委會多次向國防部反映,甚至到國防部、監察院陳情,直到現在仍沒結果,住戶生活在恐懼中,不知哪一天發生意外會來不及逃生。

 楊正中痛批國防部草菅人命,並表示,如果國防部再不盡快解決問題,將發動居民請馬總統、國防部長到此長住,讓官員們實地感受人民的恐懼不安。

 社區住戶也希望市長胡志強出面代為向國防部協調,ALA PUB火災前車之鑑不遠,不要等出了人命,才上演亡羊補牢、官員請辭、市長鞠躬道歉的戲碼。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2011-6-2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0/today-center6.htm

實際的案例 四

超商冷凍櫃溫度低 地下室頻滴水賠鄰11萬

在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的便利商店,因冷凍貨櫃溫度太低,導致樓下地下室天花板產生冷凝水現象,滴水不斷,地下室內的傢俱受損,住戶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便利超商應賠償地下室住戶11萬多元。

這是國內首件便利超商因冷凍櫃溫度低而損鄰被判賠償案件,案發後,便利超商已指示該店將冷凍櫃溫度調高。

便利超商在2年前承租敦化南路二段的房子作為店面,店內設置島型的冷凍貨櫃,儲放冷凍食品,因為冷凍貨櫃的溫度太低,造成便利商店與樓下地下室的溫度差異太大,使得地下室的天花板產生冷凝水現象。

地下室屋主指出,樓上超商的冰櫃溫度太低,使得他屋內的天花板一直滴水,這房子原本租給別人,滴水太嚴重,屋內潮溼,傢俱都腐壞,承租人受不了,提前解約搬走。

法官認為,地下室天花板漏水,與樓上便利超商島型冷凍櫃的溫度太低有因果關係,超商應賠償樓下住戶修繕傢俱及裝潢的損失。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11.06.29 03:15 a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7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 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 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 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罰則

第48條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 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區大樓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投保公共意外險的保額
依照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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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 (M)0932-07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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