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林小姐在開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但因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並非「肇事逃逸」!…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破解法建議:

方法一: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對方人身特徵或車牌號碼,自行到警局備案。


方法二:

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至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肇事逃逸! 而這也是往後法律上的最有力證據。

 

最佳方法三:

裝置行車紀錄器並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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