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曾幾何時,卻變成「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結果甚至導致勞工過勞死。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建議,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責任制並不違法,但有特定的行業與職務,比如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保險業務員、家庭幫傭、工地監造人員等,亦即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都可適用責任制。

孫碧霞強調,所謂責任制,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明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或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

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地加班,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需要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雇主也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在假日出勤,一旦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聯合新聞網 記者 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0/12/23

引用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3/2/2jidp.html

折磨自己!拚出績效 女友跑了

花男,半導體工程師服務9年,職等算中階主管,剛進階到責任制職是令他欣喜的,他說,「責任制之後我不用輪大夜班調整時差;但多年後,他說: 「責任制對我這種責任感重的人而言,真的是種折磨,為了拚出好績效,我快40歲了,幾年前交往多年的女友因長期沒空陪她已分手,現在父母比較盼我成家,常提醒我別太在意當不當新貴、在公司職等升不升。」

花男擁有被任命為責任制的勞工最主要的人格特質--對自我成就感要求比較高。工作9年,由非責任制職升任為責任制職,花男認為讓公司製程快速進行升級提高良率,是一刻不容怠慢的重要責任,也是每個人內部競爭拚績效的關鍵,因此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周末假期進公司加班,都是很平常的事。

最近半導體界有人過勞死的案例嚇到花男,現在他懂得讓自己的責任感別太重,花男說,「雖常提醒自己放下、放鬆,但產能利用率、高階製程轉換率仍是我們競爭關鍵,很難說放下,現在雖然偏頭痛問題仍每日困擾我,但幻聽的問題已減輕」。

花男交往多年的女友提分手的原因,便在於工作時間問題。花男說:「不怪她啦!我真的這些年都沒好好陪她。」提起女友,眼前對台灣半導體領先全球而驕傲,但對現有工作充滿企圖、對自我要求更高成就感的青年頓時黯然起來。

花男回憶,從畢業之後交往多年的女友,這麼多年來,不止一次和她約會到一半,因接到廠內電話便草草結束約會,火速回廠報到,周末假期甚至過年,更是常常就此泡湯,什麼一年一次的旅行約定,從來沒履約過。 

「沒辦法,我們責任制只有一個責任,就是讓生產線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地正常生產,期間製程轉換升級都盡可能不能讓生產產能利用率降低。」花男無奈之餘仍提起精神接著說,「不過不用擔心啦!我公司生產線愈來愈多高學歷的同事,和我應該會聊得來。」

聯合新聞網 記者楊曉芳/專題報導 2010/12/23

引用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4/2/2jl2k.html

自行認定「責任制」 勞委會:南亞違法

南亞科技公司今年1月曾發生5天內有2名工程師相繼猝死的意外,其中29歲的徐紹斌於今年1月心因性休克過世,而徐紹斌死亡前1個月加班時數達111.5小時,引發「過勞死」認定標準和「責任制」爭議,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指出,該個案將依職業病最新參考指引重新判定,但其他已結案例則無法追溯,另根據勞基法規定,公司僱用責任制員工,要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經過一定程序審核同意,南亞顯然違法。

國民黨立院黨團今(24)日舉行「不要讓下一個徐爸爸徐媽媽傷心難過了」記者會,國民黨立委侯彩鳳和鄭汝芬,偕同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出席。

鄭汝芬說,徐姓工程師過勞死的這起案例,因南亞公司不願認定為職災過勞死、勞保局也否定其為職災死亡,而由衛環委員會要求勞委會放寬「過勞」的認定參考,增列包括多項腦心血管疾病、有解剖報告或文獻支持判斷為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者、工時以外伴隨精神緊張的負荷程度評估表、以及雇主舉證原則等4項參考,將能更加保障職場勞工,「也給徐爸爸、徐媽媽一個安慰」。

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表示,徐姓工程師的案子,已送勞委會由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以最新參考指引做最後判定,若判定確定,就可以推翻勞保局原有的判定,用職業病來處理,於1、2個月內完成鑑定,另外,對於仍未定案的職業病案件,也可藉由新指引來評量平反,但已結案甚至過勞死的案例,則無從查起。

侯彩鳳則表示,無論是底層或高科技界勞動者,資方以「責任制」剝削勞工,勞工無法受到保障,南亞明顯已違反勞基法第32條,加班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規定,此外,侯彩鳳也質疑,南亞公司為製造業,不得雇用責任制員工,但徐姓工程師卻因責任制而過勞死,她要求勞委會查清楚資方是否有違法之虞。

郭芳煜指出,公司僱用責任制員工必須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經過一定程序審核同意,南亞自行認定,顯然違反勞基法,未來也會對於高科技公司的勞工勞動條件,加強擴大檢查。

新頭殼newtalk 2010.12.24 謝莉慧/台北報導
引用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4/135/2jlkk.html

責任制辭典/勞委會核定只有10餘種

「責任制」是勞基法民國85年增訂第84條之1時才出現的字眼,主要提到部分工作的工時、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可在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後,排除勞基法相關規定。其中所指可另行約定的型態之一即包括「監督、管理人員及責任制專業人員」。

另二種可排除正常工時規定的型態為「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也就是說,所謂「責任制專業人員」是勞基法中的法律名詞,並非目前職場泛稱的「責任制」。至於哪些是「責任制專業人員」,依法令規定,必須企業自行提出申請認定,經由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開會認定,並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定勞動契約,經勞資會議通過後才算數。

勞委會目前核定為「責任制」的職種只有10餘種。勞委會強調,工作職種是否為「責任制」,必須報請勞委會認定許可,不是老闆說了算。

勞委會強調,符合84條之1適用對象必須經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其中包括勞方與資方代表,由於核定者,其工時、休假等規定可排除勞基法適用,因此這幾年開會認定都趨於嚴謹,不准的機制極高,例如客運業者、救國團帶團人員等都曾申請「責任制」被駁回,這兩年來,只核定3 、4種。

自民國85年以來至今,勞委會陸續核定適用84條之1職務,總計37種,但有些是「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有些才是「監督、管理人員及責任制專業人員」。(其中確認屬於「責任制專業人員」如下表。)

責任制圖表 

這幾年隨著社會環境改變,職場型態更為多元,「責任制」開始被嚴重濫用,很多老闆為了規避加班費、節省聘僱人力,動輒以「專案制」,或是「督導制」為由,要求員工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有時因為資方指派的工作量過大,勞工在期限內負荷不了,就會引發超時工作、過勞等問題,日前南亞科技工程師加班時數嚴重超時,但主管指其工作為「責任制」,才讓濫用「責任制」問題引起關切。

勞委會核定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

資料來源:本表整理自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中政府單位之職務未列入。

 未分行業: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金融業: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信用合作社經理級以上人員、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及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的業務員

 資訊服務業:主管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 法律服務業:主管人員、法務人員

 廣告業: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創作人員、客務企劃人員 會計服務業:會計助理人員

 航空業: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保全業: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

 保險業: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 房屋仲介業: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社會服務業: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家庭幫傭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建築業: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劃主辦人員、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廣播業: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電視業: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旅館業:鋪床工 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清潔人員、醫事及技術人員、醫事檢驗員、實驗室或研究室研究人員與技術員、系統程式設計師與維護工程師、救護車駕駛與救護技術人員

 生物技術服務業: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理容業:「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新聞分析-嚴格勞檢 才能避免悲劇

   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猝死卻無法申請職災給付,引發輿論抨擊,終於讓勞委會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儘管此後勞工申請職災給付難度可望降低,但再多給付也難挽寶貴生命,勞委會有責任透過更嚴格的超時工作勞動檢查,避免悲劇再發生。

   勞基法明訂,勞工若被認定為過勞死,才能得到職災補償金補償,但過去職業病認定標準過嚴,家屬雖咬定死因與超時工作壓力有關,但最後仍不被認定為過勞死,造成家屬二度傷害。

   這樣的情況在金融海嘯後更普遍,為了生存,許多勞工被迫面對減薪與超時工作的不合理待遇,近日連台大醫師都傳出疑似過勞死,再加上部分雇主濫用「責任制」,過勞死陰影揮之不去。

   只是,勞工要證明職業傷病肇因於過勞相當困難,少數不肖雇主更在勞工受害後,立即更動工作班表或工作設備的配置以逃避責任,勞工在無法取得原始資料的情況下,根本難以藉法律討公道。

   勞委會此次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交給雇主,未來勞工若主張過勞造成職業傷害,雇主必須舉證反駁,否則就算勞工主張有理,勞工不必再殫精竭慮的為蒐證奔波,不負責任的雇主也要面對職災保費暴增的處罰。

   但這一切並不代表過勞死警報就已解除,因為就算家屬終於領到職災補償金,其代價卻是親人寶貴生命及家庭崩解,十分不值。勞委會若有心讓勞工揮別陰影,必須防範未然,在超時工作的傷害還未累積前,就應透過徹底有效的勞動檢查,嚴懲違規的雇主,防範於未然,才能避免悲劇再發生。(工商時報  薛孟杰)

引用文章來源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1050202x12201012250019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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