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外險專案適用對象(行業):

一、文教業:幼稚園、安親班、補習班、才藝班。

二、餐飲業(不含特種行業):餐廳、小吃店、咖啡廳、網咖、飲料店。

三、商店類:一般門市(不含油行、瓦斯行、香燭舖) 、漫畫店。

四、辦公室類:辦公室、事務所、畫廊、美術館、教堂、個人工作室。

五、大樓管理委員會(住戶)

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付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本專案依各縣市政府: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規定或消費者自治條例設計投保金額。 

食品中毒責任

1.於經營業務處所(須於保險單載明)或外燴處所供應之食品,致第三人因食品中毒而致體傷、死亡 。
2.因供應酒類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3.「食品中毒」:係指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而言。但如因細菌性毒素或急性化學性食品中毒而引起者,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食品中毒」。

電梯意外責任

1.因所有、使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
2.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之電梯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3.「電梯」:係指被保險人設置於經營業務處所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但不包括汽車用昇降機或機械式停車場。

廣告招牌責任(甲式)

1.廣告招牌或標示牌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而鬆動、墜落所致者。
2.因廣告招牌內部線路失火而延燒或墜落所致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因招牌裝設、維修、拆除等過程中造成施工人員或第三人之損失。
2.因施工不符規格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3.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施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4.因移動式廣告招牌所致之任何損失。

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

1.因所承租之建築物(須位於保險單所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發生火災而致毀損或滅失 。
2.「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持分,但不含固定或附著於建築物內外之裝潢修飾。
3.本專案限額以NT$200萬為限。

停車場責任

1.因經營或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停車場(須載明於保險單),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
2.下列事項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下列事故所致停放車輛(含車內財物)之毀損或滅失,包括:
    (一)竊盜行為。
    (二)駕車行為,但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對營業處所之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缺失者不在此限。
    (三)停放車輛遭刮損或車輛以外之物體碰撞。
    (四)任何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或非善意行為。
    (五)不明原因。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代客停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車輛未停妥於正確、規定之車位者。
   四、停車場之維修、保養期間,但意外事故之發生與維修、保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五、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未依建築法及停車場法規定維修、保養者。
   六、未依操作指示操作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所致之損失。
3.「第三人」:係指除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及其所僱用管理停車場者以外之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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